浙江省温州某化工公司,主要经营化学品,租用村集体厂房及周边棚架(厂房及棚架),2006年,经村两委同意,购得该厂房及周边三亩杂地。因行业特殊,改建时经镇主管部门许可,同时取得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同年,因台风袭击,厂房及仓库全部倒塌。
后报经镇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国家对危化品营业房及仓库规定的标准,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重建。后因某高速公路复线经过某化工公司现地址。得知此事后,某化工公司积极与镇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协调补偿方案,但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情况下,经县主管部门会议纪要批准,并由镇主管部门组织在无法定职权、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某化工公司厂房、仓库进行了拆除,将机器设备设施、厂房损毁,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经过当事人与董国女律师路永强律师及团队律师们长达几个月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下,市中级法院确认了该强拆行为违法。省高院亦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其后,在该化工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据,提交了赔偿申请后,即针对两级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最终法院判定相关部门给予了化工公司赔偿。
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行政允诺案件时,要促进法治主管部门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主管部门没有合理理由违反承诺甚至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价值所在。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和人们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人们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依法履职并不意味着必须全部按照相对人的请求内容履职,但也不意味着无法满足相对人的请求就可以不及时处理或不依法作出书面答复。行政机关也有义务以书面要式方式告知相对人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职的依据和理由,而不能不理不睬,怠于履职,最终“一刀切”地进行强拆。出现原有规定与现有规定相冲突的,亦应秉持诚信原则,才能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
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利处分。针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所涉及的对涉案企业进行不利处分或者减损企业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审查判断,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以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很多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当时行政部门会给予当地政策、优惠或者承诺,并会在当时以会议纪要、函件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保存下来。这就会在行政机关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保护。
当个人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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