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向律所咨询比较多的案件,刘云律师给大家做一下分析。先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下,湖北武汉某当事人于2013年,经过当地行政部门招商引资,购置了城中村某地块,涉及63000平方米,投资了近千万元经营出租给别人用于车间。
现在面临着拆迁,被告知是违建,不允许建设厂房,补偿每平方米1300。那么该企业的厂房是否涉及到违建呢?以及应该参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对于该企业厂房是否是违建是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房屋是否是违建,是由城乡规划部门来进行认定。依据《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的认定。
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为限期拆除,如果是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对征收范围之内的房屋、构筑物建筑不进行认定,那么也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规划等各个部门来对建筑物进行认定。这个认定就是对于是否是合法建筑的认定,主要是针对于未登记的房屋,也就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进行认定。
在很多地方,这个认定可能会结合着房屋建造的时间以及房屋的占有等各种情况来进行综合性的认定,所以在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于厂房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是不能够在征收过程中口头说是违建的。
最高院对于征收过程中的房屋是否是违建也有相应的规定,相应的司法判定明确规定,如果在征收决定、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主体没有提供任何一个部门对于房屋认定的结论,是视为证据不足,而不能按照违建来进行处理,所以是否是违建应当由征收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认定。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还需要注意2013年企业经过招商引资在涉案地块儿进行建设会产生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包括最近几年最高院关于保护产权的规定,以及各部委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保护企业家产权出台的一些规定,还有一些通知也都在强调行政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应当依法进行,依法履行,不能因为规划的调整以及领导的换届各种原因不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不履行招商引资所约定的承诺。
对企业所做出的一个承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该土地,或者是因为规划调整需要对涉案地块的用途进行调整,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是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那么,这就涉及到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因为公共利益导致企业不能在此处进行经营,或者因规划调整导致不能够在此处进行继续建设经营的,如何进行补偿呢?
需要结合土地的性质和厂房的实际用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来确定整个厂房和土地的价值,以及搬迁费、过渡费和机器设备的费用。对于厂房搬迁的补偿,除了有房屋价值的补偿之外,还有设备的损耗费用。比如说有些设备搬迁之后,不能再继续使用,会有损耗,有些设备搬迁之后是需要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如果企业已经签订了销售或者合同协议,因为搬迁所造成的一些违约,这些无形资产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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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