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很多案例中都会提到会议纪要,那么到底会议纪要是什么?有什么用?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于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或者作出的相关决定,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可诉?等等这些问题一直是很多企业所关心的话题,会议纪要到底有多重要,为什么一定要引起企业主的重视?
在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或者是相关项目的时候,或者是在企业经营中经常会听说”会议纪要“这个名词,在有些企业的档案中也会经常出现会议纪要,但是有很多企业主对会议纪要不是很重视。北京楹庭孟雷律师跟大家探讨下会议纪要相关的法律问题。
1、什么是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整理加工时或按会议程序记叙,或按会议内容概括出来的几个问题逐一叙述。纪要要求会议程序清楚,目的明确,中心突出,概括准确,层次分明,语言简练。
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是下行文。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不同,会议记录只是一种客观的纪实材料,记录每个人的发言,而会议纪要则集中、综合地反映会议的主要议定事项,起具体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2、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有何不同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有什么不同?注意是体现在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3、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在我们实践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主询问它的效力是怎样的?对会议纪要进行诉讼,是不是具有可诉。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如何去对待和处理会议纪要呢?应当说会议纪要还是比较重要,在实践过程中你会发现需要会议纪要作为证据的时候,往往会丢失或者搜集不到,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公文,对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应当说大部分的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因为会议纪要的一些内容属于内部的,用于传阅一些事项。所以说对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我们要看会议纪要具体的内容,如果会议纪要只是记录会议的一些情况,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塑性,要看会议纪要的内容。因为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要鉴定行政行为对外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产生相应的影响。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对外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这些文件,对企业的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内容,这种情况它显然是不可诉的。因为行政机关公文的类型有很多,对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如果内容对外是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权利有影响的,我们认为可能会议纪要还是具有可诉性的。所以会议纪要看它具体的内容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会议纪要的效力,会议纪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的文书,是根据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
4、会议纪要有什么用处
会议纪要属于国家公文,那么我们经常见的公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行政机关下发的公文一般有决议,是适用于会议讨论过程中的重大决策的事项。我们对国家发布的公文要了解一下,咱们见得比较多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比如征收决定等。
国家机关的公文的类型有多种表现形式,会议纪要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根据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的主要情况和一定事项。可见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均应当遵照执行。那么所以说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在我们实践过程当中,在政企纠纷当中,对于会议纪要还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践中,会议纪要会都是用于什么用途?起到哪些作用呢?比如在处理政企纠纷及企业征收、企业拆迁类似纠纷的案例中,我们会收集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办理行政案件包括企业拆迁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
收集的证据一般会用于哪几种场合呢?比如在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被告的时候,比如规划的、国土相关的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有相应的规划国土的具体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诉的时候可能是正常情况下是以这些部门为被告,因为往往是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会议纪要,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市县级主管部门与工作部门的关系,那么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已经确定将转化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相关的承诺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有会议纪要确定是由主管部门通过会议决定的内容,那么这时候,行政诉讼被告可能就是市县级主管部门,而不一定以国土规划部门等这些具体的工作职能机构或职能机关作为被告。会议纪要在确定被告过程当中很大的作用,更重要的还是在于会议纪要它本身内容的约定。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相关部门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承诺,显然是与法律基本精神相违背的。诸多文件特别是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等等,特别是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5、招商引资项目中的会议纪要
我们在很多招商引资的案例过程中,因为刚开始为了当地建设的发展,那么主管部门就会以招商引资相关的项目进来之后,可能当时经常出现因为办土地或广场涉及到手续不全的问题,但是主管部门为了经济现状的考虑,要求尽快地施工建设,企业可能没有相关的土地用地规划相关的一些证据,如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项目尽快可以开工,可以使用。那么,对于招商引资过程中这些会议纪要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当于主管部门的承诺,不能因企业的手续不全等等原因说是违法建筑。
会议纪要相当于行政机关的承诺,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会议纪要在企业经营当中或者项目的合作过程中,对这类的会议纪要一定要好好地保存好,对企业将来可能有很大的用处。会议纪要的内容一般说它是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还用于在提出诉主管部门的一些法定职能上,因此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通过会议纪要的内容,可以确定行政机关具有会议纪要中内容的相关义务和权利,对于承诺应当去履行。
如果违反了相关对相对人的义务,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议纪要履行职能的诉讼过程当中,我们经常会提起的相关要求如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相关的一些诉讼,会议纪要的内容有很大的作用,可以确定主管部门的履行义务。
尤其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这条规定就更为明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承诺或允诺,第31条规定,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部门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认清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实或者基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准确地运用,坚持用法律的方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及时地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清楚自己的情况,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让自己的权益获得保障。
最后总结一下
会议纪要具不具有可诉性?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产生权力、义务、影响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不再是老的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才可诉。
很多会议纪要如果一旦对外产生了权力义务的影响,对外一旦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法制部门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法院的指导精神,该会议纪要是可诉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
因此企业主遇到相关的会议纪要载明的一些事项发生了纠纷的时候,不要着急,应当先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判定该会议纪要具不具有可诉性,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