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典型案例,某公司在2007年取得了一块土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土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制定了搬迁补偿细则,涉案的土地被纳入了搬迁范围。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资产搬迁补偿作出了评估,接下来2017年1月区主管部门和该公司签订了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该案的补偿金额是2700万,在协议里约定了一个事项,搬迁补助额预留120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公司必须开展兼并重组,并且兼并重组的投资额要大于补偿款3600万。该公司才可以取得1200万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企业完成了兼并重组,但是投资额小于征地补偿款,那么履约保证金就予以扣除。接下来杨庆律师简单分析下这个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院是这样解析的:在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款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属于该企业的法定利益。企业的法定利益是不带任何条件的,只要企业资产在这里,行政主体征收对资产作出评估之后,企业同意签订协议,那么这个补偿款就要到位,不带有其他的一些关联性,也不得有其他的一些附加条件。
如果协议履行中设定条件的,那么条件的设定必须能够客观地履行,而且是必须公平,不能是因为根据行政部门一方的强势,由行政相对人被迫接受这个条件。这种条件属于不当联结,补偿款的取得需要履行另外一种的法律关系、一种合议、一种条件或是一种民事关系来保证法定权利的实现,这种就属于不当联结。这种不当联结是在行政机关的一种强势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有影响、存在不公平的,那么对于这种不公平,法院应当给予撤销。
当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定要在法律的期限之内,因为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是无从查起的。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不单单要考虑到民事法律的规范,刑事上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按手印的,形式上符合了合议。从民法的角度来讲是双方的合议,但是要重点审查,毕竟行政协议带有一方是行政行为的合同,那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进行审查,尤其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否存在不当的联结,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不能设置一些其他的条件,也不能和某些行为勾连在一起,对有没有不当联结的情况是要进行判断的。
从这个案例上我们也能看到法院对一个行政协议进行审查的时候,案件背后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纳入到审查的范围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关联到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公平、是否对待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根本性问题。法院是要进行深入的审查,所以说这个案子作为典型案例来讲,涉案的行政协议也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各级法院对于这种事情从哪个方面进行审查,查到什么层次,不单单停留在这个协议是双方签字认可的,签字认可了就得按照协议履行,而是要对行政协议背后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具有一个标准的问题。所以说,这也是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但是毕竟法院的工作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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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