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半年后,沈某与前妻此前共同修建的位于四川蓬安县某村组的房屋被拆迁,120余万“拆迁款”全部被前妻领走。事后,沈某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应得的15万余元基本住房保障补偿费。
6月10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日前,四川南充蓬安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某前妻代为领取了包含沈某在内的家庭成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后,未向沈某支付安置人员基本住房保障补偿费154260元,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男子起诉:
前妻领的120余万拆迁款,有我一份!
沈某今年39岁,四川南充蓬安县人。2009年,沈某与比其小6岁的女子唐某登记结婚。期间,两人还在唐某户籍所在地共同修建了一幢房屋,之后,沈某亦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唐某所在的村组。不过,9年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走到终点。
2018年6月,沈某与唐某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唐某所有。2019年1月10日,唐某家的房屋拆迁,根据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其家庭依法享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政策的家庭成员有5人,这5人中包括前夫沈某。按照“协议”,相关拆迁款共计120余万元,全部由唐某领取。
事后,得知消息的沈某找到唐某,认为拆迁款中涉及的安置人员基本住房保障补偿费154260元,应由自己领取,唐某应予返还。不过,沈某的要求被唐某拒绝。
唐某认为,她与沈某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了房屋,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沈某不享有份额,且房屋被政府征收是在双方离婚之后。
今年年初,沈某将前妻唐某告上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拆迁协议在前,代领补偿款应返还
法庭上,唐某认为,沈某在离婚后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中包括应付子女的抚养费,相关债务也是自己偿还。此外,在离婚后,她替沈某支付房租和向沈某微信支付共计29600元,不仅如此,沈某在离婚后找人借了4万元做生意,这笔钱也是自己代其偿还。她与沈某离婚后,沈某应付却未付费用以及相关现金共计18万余元,如果沈某能够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权利,那么也已超出其应得数额,自己应当向沈某追偿。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拆迁安置补偿款引起的民事纠纷,唐某代为领取了包含沈某在内的家庭成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后,未向沈某支付安置人员基本住房保障补偿费154260元,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沈某有权请求唐某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利益。
对于唐某辩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且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沈某依法不应当享有拆迁补偿收益。法院认为,沈某作为在户被计算人口之一,在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也明确了户内人员及具体金额,且庭审中,唐某自己陈述2018年4月政府已与其商谈案涉房屋拆迁事宜,当时,唐某与沈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唐某所说的沈某未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及唐某为沈某偿还债务、购买失业保险、支付房租及向沈某微信支付款项等,法院认为唐某的这些抗辩理由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日前,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唐某向沈某返还不当得利154260元。
(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