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强拆事件。据报道,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黄伟东经营着荣德塑料包装厂,2020年9月26日,该厂遭到所在山东围社区居委会强拆,后经山东围社区拆违情况联合调查组认定强拆为误拆。2020年12月25日,黄伟东认为强拆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向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报警。但是,截止今年1月18日,黄伟东只收到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带头强拆人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强拆”和“误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后果却截然不同。所谓“误拆者”,主观上并没有违法强拆的目的,在追究责任上也会“从轻”处理。倘若是故意而为,有关责任人员恐怕少不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给予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即应予立案追诉。
就本案来说,公私财物损失有可能达百万数额之巨,更有“大概60人”参与强拆,就具体数额与严重情节而言,已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门槛。强拆人员的主观意图,决定了“入罪”与否,的确很关键。
根据联合调查组作出的结论,山东围社区“在对该围墙所在宗地情况不熟悉,未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展开强拆,“存在工作措施简单、工作作风不扎实的情况”。但是,从报道看,这次强拆还很难被认为是简单的“误拆”。比如,该宗地建成在先,村政规划在后,在1998年1月15日,该宗地便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期间山东围村也没有向中院提出异议,居委会对于这本“老黄历”,不会蒙在鼓里。
再如,房屋是不是违建,查一查文件,测一测现场也就一清二楚了。厂方反复申明其为合法用地,征地批文、征地协议书、宗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一应俱全,后续委托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现场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荣德公司厂房并没有越界建设,对于这些客观情况,居委会也不能视若无睹。而且,没有违建拆迁的通知书,拿着一份自家的村政规划就搞强拆,从这一连串明显违反程序规定的举动看,怎么也不像是工作“失误”所造成。
从确保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调查结论、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回炉检视,确认是否存在“失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彻底消除萦绕公众的疑云。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不仅如此,对于蒙受巨大损失的黄伟东而言,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法律程序上确认对方强拆违法,并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因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而行政追责也不能止步。根据《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等,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就这起强拆事件而言,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大,影响恶劣,就理应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违法强拆不能罚酒一杯。对于这起云遮雾绕的“失误”事件,应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该依法赔偿的依法赔偿,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答案。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