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再次表明检察机关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格外引人关注,因为是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
河北辛集市耿某华不批捕案是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央广网发 辛集市检察院供图)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其中很多案件往往伴随着强拆人员入侵公民住宅的情节,最高检表示,公布这个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全社会能形成共识: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当年10月1日凌晨两点左右,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承办此案的辛集市检察院检察官林广玉介绍:“耿某华的妻子听到响动后出屋到院里,立刻被人摁住并架出了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他进行殴打,想强制带他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就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三名强拆人员捅伤。随后,另外三名强拆人员将耿某华按倒在地,然后架出院子。耿某华的妻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到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被挖掘机砸穿的墙壁(央广网发 辛集市检察院供图)
案发现场遗落的木棍(央广网发 辛集市检察院供图)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
林广玉介绍:“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涉案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案发现场图(央广网发 辛集市检察院供图)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广玉介绍:“公安机关报捕的时候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官们认识上也有分歧,在于是适用“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的规定。如果适用“特殊防卫”,则没有所谓“限度”限制,刑法规定,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存在“过当”问题,产生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林广玉说:“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不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耿某华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检察机关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判断。林广玉介绍:“我们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刑法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19年5月29日辛集市检察院经研究作出对耿某华不批捕的决定(央广网发 辛集市检察院供图)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近年来,中国之声报道过的河北涞源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邢台董民刚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些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释放了什么信号?公众又该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正当防卫权呢?
苗生明认为,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公民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司法实践中,河北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中,非法侵入防卫人住宅在先,防卫人防卫、反抗在后的情节,成为认定防卫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苗生明表示:“通过发布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可以彰显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共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苗生明介绍,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不捕和不诉的案件数量,2019年与2018年相比,增长幅度均超过105%,这种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通过依法办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所积极倡导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
2017年于欢案、2018年昆山“龙哥”案,唤醒了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浙江盛春平案、云南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弘扬社会正气。但最高检强调,作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
“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以至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轻微的侵害行为,应当把妥善化解、合理避让作为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苗生明说。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