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律师诉讼拆迁程序
需要写明委托书,办理委托程序,然后律师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二、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三、应对征地拆迁纠纷的策略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