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进行拆迁时少不了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房屋价值评估是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而评估机构一般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的,那么拆迁评估会不会直接影响补偿多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评估价值对拆迁补偿多少是有直接影响的,但最终拆迁补偿是多少,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那么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评估方法一: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周围有类似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是采用市场法。
评估方法二:收益评估法是被征收房屋或者类似房屋有经济收益的,往往是门面房或者是经营性用房等。
评估方法三:被征收的房屋还是正在建设还没建成,遇到征收的,往往是适用假设开发评估法。假设开发评估法,这种评估法是考虑如果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取得怎样的价值,现在因为征收完成不了,就假设按照完成后怎么给补偿的评估方法。
这几种方法,评估时可以同时选用两种或者是两种以上,综合考虑选定。
根据《条例》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是相关部门指定的,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来选出有资质的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法规非常明确地作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这也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之后有权申请复核、鉴定,这些都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不救济,那么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去向评估委员会复核。评估报告是属于哪个公司做的,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去申请复核。有的人会怀疑这个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就是他做的他能进行改变吗?如果说评估报告有明显问题的,回复的过程当中可以去改变,评估报告申请10天内申请复核,评估机构一般会在30天之内给出具体的回复。
如果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回复之后对复核的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的组织的相关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再进行鉴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