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了?我怎么不知道?一文告诉你从哪里看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权利和相关的事项。
据此,被征收人主要通过市县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告来获悉房屋征收决定的。而市县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有多种途径的。在前些年,市县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是张贴于征收部门所在地的公共场所。
近年来,随着一些新兴媒体和网络媒介的兴起,加之很多外出务工人不在本地,很多市县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不仅仅要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会通过互联网、电视台、电台、报纸等等一些媒体的途径进行广而告之,告知被征收人。
那么,比如在某市主管部门因旧城改造项目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除了在征收地现场张贴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事项相关公告之外,还通过了互联网、报纸等等媒介公布了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决定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切实实现,并旨在保证不能通过达成补偿协议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时,房屋征收工作仍能够继续进行。
房屋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作出有关补偿事项的行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此外,补偿决定还应包括补偿决定作出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 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的条件有三点,一是符合公共利益。二是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三是符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以及结果公开这三项原则,否则就可以判断主管部门的征收行为不合法。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