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二、听证需注意的地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据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提出意见”的权利被“申请听证”取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提出意见权”与申请听证会是两项独立的权利。而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只突出强调“多数人不认可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组织听证”,却完全忽视了少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这是不对的。
简言之,多数人的诉求有听证会作为出口,少数人的意见也要能够通过书面渠道有人听取和反馈。
2、要积极向村委会、村集体表达要求听证的主张,并督促其形成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申请听证同样不能用嘴申请,而要落实在纸面上。而“多数成员”这一标准是否达到则需要村集体出面证明,村民自己很难证明。故此,充分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的工作十分必要,要避免其将村民的意见“压下去”,并未反映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情况发生。
3、注意提出申请的期限。《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曾将针对批后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期限规定为10个工作日,但这一步骤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已经消失,且《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也已经被宣布废止。故此,大家一定要牢记“5个工作日内”的期限要求。
4、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听证会。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听证又会涉及很多程序性要求,这都需要专业律师为农民朋友们保驾护航。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