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不走征地程序会合法吗
1、征地有严格的程序,不走征地程序是不合法的。
2、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与违法征地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是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一组村民,2006年7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为了进行工业园区建设占用了原告村的集体耕地,其中包括原告的承包地,均为基本农田。现原告的承包地上已经建起了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实施。综上,被告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也没有依法进行公告,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占地行为违法,对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虽然原告陈金存是寨沟村一组的村民,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承包地位于被告的征地范围内,也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金存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