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一、征地批文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收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政府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二、如何查征地批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也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要查看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看,也可以到承办土地征收的机关查看。
到国土部门去是使用你的知情权,批准文件是不涉密的,他们在适当时候还要进行公告。当然你去查看的时候方式是要讲究点,不能用质问的方式,质问的话,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一,有些可能接受不了,配合就不是很好,你可以采用咨询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都可以得到查看的。
三、征地批文有效期是几年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