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行政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行政中和行政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为大家解析:
征地批复前要告知被征地农民
(一)根据《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条的立法目的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而且,告知工作一定要达至农户,仅通知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转达给各农户,征收单位也没有另行告知农户的,属于告知程序履行不当,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有相关的规定,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在征地批复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知情权和听证权属于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侵犯。作为被征收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上诉合法权益的两个方法:
1.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申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就涉案的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董律师提醒:
行政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行政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