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我们通常据此认为违约金属于补偿性的合同救济措施。本案为2009年最高法院再审的案例,主审法官评析本案时认为,违约后的赔偿范围也包括间接利益的损失,下面由北京经济合同纠纷律师为大家解答。
案件基本事实
请求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鞠自全(鞠炳辉之父)。
请求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鞠炳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彦杰。
2007年1月18日,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于签定《协议书》,首要商定:
一、股款领取体式格局及股权交付
1.鞠炳辉将金马公司23.86%股分转让给雷彦杰,转让价为240万元(均匀10.06元/股),雷彦杰需在和谈签定后三个事情日内将款子打入金马公司账户
2.鞠自全将金马公司36.14%股分转让给雷彦杰,转让价为363.6万元(均匀10.06元/股),雷彦杰需在2007年2月7日前将股权转让金打入金马公司账户。
3.股权让渡完成后,鞠自全、雷彦杰修正公司章程并向工商部分办理变换挂号,两边股东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为4:6(即鞠自全402.4万元、雷彦杰603.6万元)。
二、违约责任
1.若雷彦杰不克不及根据本协议商定的时候支付股金,鞠自全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雷彦杰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若鞠自全违背本协议商定或供应材料虚伪,雷彦杰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请求鞠自全退还已领取的股金和项目投资,并有权要求鞠自全交付违约金50万元
3.若鞠炳辉违背本协议商定或供应虚伪材料,雷彦杰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请求鞠自全退还已领取的股金和项目投资,并有权要求鞠自全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7年1月25日,鞠自全、鞠炳辉收到雷彦杰所付第一笔款240万元(按和谈应在1月21日前托付,减去2天节假日,实践晚付2天,公证处笔录上鞠自全认可尽管晚付但已原谅并已收此款)
第二笔363.6万元商定的交款期为2007年2月7日,从公证处公证的中介人马文华的《证实》及雷彦杰收到鞠自全的短信和雷彦杰回信息看,鞠自全以本人抱病发热为由,将付款时候推延至2007年2月9日。
2007年2月9日午时,雷彦杰佳耦(注:二审中雷彦杰主意老婆未去)、马文华(条约中介人)和丈夫马金刚去鞠家被谢绝执行和谈,下昼又与公证处职员去鞠家中,公证笔录记录:鞠自全称雷彦杰第一次付款就拖延付款,鞠自全谅解了,款子也接收了,然则鞠自全以雷彦杰迟延交款为由拒绝雷彦杰第二次交款。
法院另查明,2007年2月6日,山东夏津县中原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董事长李昭美与鞠自全、鞠炳辉就购置金马公司股权分手杀青《协议书》商定:李昭美必须在2007年2月8日前分别将鞠自全、鞠炳辉的股权让渡款564.8万元和240万元存入金马公司(2007年2月8日李昭美给已付鞠自全、鞠炳辉800万元)
2007年2月8日,鞠自全、鞠炳辉与李昭美签定《股权让渡和谈》商定:
(一)鞠自全、鞠炳辉现将“南宫市金马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80%的股权(包孕其己在开辟设置装备摆设的“南宫市锦绣花圃”项目和地皮使用权等)转让给李昭美,转让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昭美担任
(二)价款及文件托付:1.鞠自全、鞠炳辉将金马公司股权的80%转让给李昭美;2.两边配合认可公司股权总价为1210.48万元,鞠自全、鞠炳辉转让给李昭美80%的股权成交价为14483840元(18.1元/股)
同日,李昭美给付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让渡款(首付款)800万元。第二天,鞠自全、鞠炳辉将本人80%的股权转让给李昭美,并变换法定代表工资李昭美,在河北省南宫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换挂号手续。
同年2月12日,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签定一份《协议书》,商定:批准中止于2007年1月18日由鞠自全、雷彦杰、鞠炳辉签定的分工协议书,鞠自全、鞠炳辉退回雷彦杰交来股金240万元,鞠自全、鞠炳辉付给雷彦杰补偿金10万元,三方具名之日起见效。鞠自全与鞠炳辉分别在和谈书上具名。雷彦杰收到鞠自全、鞠炳辉退回的股金240万元后,在和谈书上具名“不同意”。
2007年3月7日,雷彦杰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国民法院,请求鞠自全、鞠炳辉向其领取违约金100万元,同时应按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补偿其丧失(高于违约金部份的)200万元,并负担诉讼用度。
鞠自全、鞠炳辉配合答辩称,雷彦杰未定时拨款,是本案的守约者,其提出的诉请没有依据;三方已就解除条约事宜杀青同等看法,并失掉实践执行,雷彦杰忏悔欲再依原协议提出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雷彦杰提出的索赔数额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赔100万违约金,直接丧失200万不予支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国民法院一审觉得,鞠自全、鞠炳辉高价向第三人让渡股权在先,还有意迟延雷彦杰执行和谈的时候,造成雷彦杰守约的假象,其行动违抗了我国《民法公例》划定的诚恳信誉准绳,应认定鞠自全、鞠炳辉守约。另外,根据三人于2007年1月18日签定的《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的商定“在雷彦杰交付鞠炳辉股权转让金240万元后10日内,金马公司应办理23.86%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鞠自全、鞠炳辉始终未予办理,亦构成违约。
对于2007年2月12日《协议书》的签定、执行及效能题目。该协议书商定终止2007年1月18日三方签定的协议书,由鞠自全、鞠炳辉退回雷彦杰股金240万元,并付给雷彦杰补偿金10万元。协议书明确划定,自三方具名之日起见效。但雷彦杰仅行动批准,在收到240万元退款后,即在和谈上明确说明“不同意”,此行动充沛解释雷彦杰其实不批准终止和谈。该和谈既未体现雷彦杰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雷彦杰要求鞠自全、鞠炳辉补偿违约金100万元及丧失200万元题目。本案股权让渡条约成立并见效。鞠氏父子收到雷彦杰240万元股权款后,未按条约商定10日内将23.86%的股权过户到雷彦杰名下,第二次缴款时期鞠氏父子有意迟延、阻止雷彦杰执行付款责任,在未与雷彦杰解除条约的同时擅自将转让给雷彦杰的股权以高价让渡给别人,应属守约,《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执行条约责任或许执行条约责任不符合划定,给对方造成丧失的,丧失补偿额应该相当于因守约所造成的丧失,包孕条约执行后能够取得的好处,但不得跨越违背条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许应该预见到的因违背条约大概造成的丧失。本案股权让渡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3款明确约定了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鞠自全、鞠炳辉应当预见到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鉴于该公司只有两名股东且系父子关系,合同虽然约定了若鞠炳辉违约雷彦杰有权要求鞠自全赔偿,但合同也未约定雷彦杰放弃要求对鞠炳辉的追偿,庭审中鞠自全、鞠炳辉称“鉴于鞠自全、鞠炳辉是父子关系,如果在雷彦杰违约的情况下,都有权要求赔偿”,依据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该100万元应由鞠自全、鞠炳辉共同赔偿。
对雷彦杰所主意的200万元的丧失,从雷彦杰供应的丧失证据阐发,雷彦杰在未去工商局挂号的情况下,就拟将购置鞠自全、鞠炳辉的股权又让渡别人,违反了公司法股权让渡的无关划定,故雷彦杰所主意的股权让渡丧失260万元的证据不予驳回;关于雷彦杰供应的购置股权后将房产发售可得好处的证据,因房产贩卖可得好处是弗成预见的,不是条约执行后能够取得的实际利益;鞠自全、鞠炳辉违约将股权另行高价出售所得,并不是雷彦杰的直接损失,不应当认定为可得利益。在该院已认定鞠自全、鞠炳辉违约应赔偿雷彦杰违约金100万元的同时,雷彦杰请求鞠自全、鞠炳辉赔偿间接损失200万元,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违约金能够与直接利益之损害赔偿金并用
雷彦杰、鞠自全、鞠炳辉对一审法院的讯断不平,向河北省高等国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等国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一审法院对《协议书》效能和违约金的认定并没有不当。对于雷彦杰告状请求鞠自全、鞠炳辉两领取违约金100万元外,应按合同法第114条补偿其丧失200万元题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划定“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守约时应该依据守约情形向对方领取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守约发生的丧失补偿额的计较要领。商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丧失的,当事人能够要求国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予以增添”。对于损失赔偿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损失应完全赔偿,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
详细计算上,第一,鞠自全、鞠炳辉提交的2006年6月的《对于锦绣花圃项目请求呈报》载明的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7万元,60%股分应为300.42万元。这是违约方曾经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守约大概造成对方的丧失。第二,鞠自全、鞠炳辉2007年“2月8日”转给李昭美的股分价款(80%股分的对价1448.384万元换算成60%,对价为1086.288万元)比2007年1月18日转让给雷彦杰(60%股分的对价为603.6万元)多得482.688万元。这是违约方另行让渡别人守约所得的利润,也是其时该股权在市场行情上的主观反应。与雷彦杰的和谈一旦执行,雷彦杰也会得此收益。而雷彦杰告状仅请求鞠自全、鞠炳辉补偿丧失200万元和违约金100万元。第三,雷彦杰觉得税后利润为1791.6万元,其60%股分占1075万元。从法令的诚信准绳起程,应该对违约方的红利和守约方的丧失予以均衡,违约方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守约大概造成对方的丧失应不低于300万元,违约方补偿100万元违约金、再补偿丧失200万元,吻合《合同法》第113条的划定。原判认定“因房产贩卖可得好处是弗成预见的,鞠自全、鞠炳辉守约将股权另行高价发售所得不是雷彦杰的丧失”欠妥。
据此,二审法院讯断撤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国民法院(2007)石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讯断;鞠自全、鞠炳辉自该讯断见效10日内,各补偿雷彦杰违约金50万元,鞠自全、鞠炳辉配合补偿雷彦杰丧失200万元。
鞠自全、鞠炳辉不平二审讯断,向最高国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违约金与侵害赔偿金之总额在预期好处与可得好处范围内可予以支撑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当事人因执行股权让渡和谈而产生的胶葛,争议核心为:1.鞠自全、鞠炳辉将股权另行转让给案外人是不是组成底子守约,鞠自全、鞠炳辉应否负担违约责任。2.鞠自全、鞠炳辉是否应当赔偿雷彦杰所受损失及该损失大小如何确定。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第一,从雷彦杰两次向鞠自全与鞠炳辉付款进程、互相来往短信以及本地公证处的证实来看,鞠自全、鞠炳辉为猎取更高利润,有意创造雷彦杰给付第二笔款子拖延的假象,组成根本违约。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雷彦杰从第一时候得悉鞠自全、鞠炳辉曾经毁约以后,直到本案诉讼的产生,因为丧失了金马公司股东权益,雷彦杰心坎一直不满,为防止往后索要已付款艰苦遭遇更大丧失,雷彦杰终究实践接受了240万元退款,但同时,在该和谈书上雷彦杰既签了本人的名字也明确签订了“不同意”三字。该究竟综合注解,雷彦杰其实不批准解除原股权让渡协议,其与鞠自全、鞠炳辉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未达成新的合意。鞠自全、鞠炳辉再审主张双方已达成解除原协议的新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股权让渡和谈系当事人实在意义暗示,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例的禁止性划定,正当无效。鞠自全、鞠炳辉鞠底子守约,依据该和谈商定,应分手负担向雷彦杰领取50万元违约金的民事义务。对于雷彦杰在本院再审过程当中问难主张鞠自全、鞠炳辉违约应互负连带责任问题,因雷彦杰并非申请再审人,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之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不予审理。
对于鞠自全、鞠炳辉是不是应该赔偿雷彦杰所受损失及该损失大小如何确定问题
《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执行条约责任或许执行条约责任不符合商定的,在执行责任或许采用解救步伐后,对方另有其余丧失的,应该补偿丧失。”即补偿丧失与其他守约义务体式格局可以并用。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且应当是以违约方可预见为前提。
本案中,根据鞠自全、鞠炳辉与雷彦杰股权让渡和谈第一条第2款商定,雷彦杰若成为金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应为60%。而鞠自全、鞠炳辉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06年6月《对于锦绣花圃项目请求呈报》中载明,该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7万元,其60%为300.42万元。这是当事人两边而非双方在让渡股权之前所预算到的、所寻求的最低利润。鞠自全、鞠炳辉在签定该和谈前应该预料到雷彦杰一旦受让股权不成,将大概丧失300万元。此外,鞠自全、鞠炳辉本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雷彦杰,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李昭美,两次给付的对价之差达480余万元。鉴于上述要素,雷彦杰一审诉请200万元丧失及违约金100万元,总数额均在上述预期好处与可得好处范围内,不违背我国合同法无关守约补偿丧失的立法肉体,二审讯断支撑雷彦杰无关丧失的诉请,拥有究竟和法令根据,应该予以维持。鞠自全、鞠炳辉再审主意二审讯断对丧失数额的计较有误,请求予以更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分析:条约违约金与直接好处之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违约金属于赔偿性子还惩罚性质?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划定了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要求国民法院增添违约金的,增添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跨越实践丧失额为限。增添违约金当前,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不少学者和司法从业者认为这表明司法解释不支持超过实际损失之外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也表明不支持惩罚性违约金。
本案当事人在《协议书》中商定了违约金条目,除合用该条目外,是不是追查违约方的补偿义务,取决于若何对待违约金的性子(属于赔偿性子仍是处分性质)。如果认定违约金系补偿性的合同补救措施,当事人违约后就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果认定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的讯断从合同法的立法角度,对违约金的性子和本案裁判根据作出了回覆。《合同法》第112条划定注解,补偿丧失与其他守约义务方式可以并用,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实际采纳了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一说。
守约行动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113条划定了守约后的补偿局限,“包管条约执行后能够取得的好处”,这里的“条约执行后能够取得的好处”既包管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在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必须遵从的一个原则,即该损失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本案的损失范围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最高法院在再审讯断时首要考虑到三个数字:一是当事人两边而非双方在让渡股权之前所预算到的、所寻求的最低利润,证据便是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06年6月《对于锦绣花圃项目请求呈报》;二是鞠自全、鞠炳辉两次股权让渡(本来约定给雷彦杰,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李昭美)给付的对价之差;三是原审被告一审诉请总数额(200万元丧失及100万违约金)与上述预期好处与可得好处想必,诉请总数额并未跨越预期好处与可得好处局限。正因为该诉请不违背我国合同法无关守约补偿丧失的立法肉体,二审判决支持雷彦杰有关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其自身合理的案由。
本案已历经省高院一、二审,进入到最高院的再审阶段,本着民商案件自在裁量标准问题上,能不变换的就不变换,尽可能保护国民法院既判力之准绳,最高国民法院再审终究讯断维持二审高院的判决。该宗旨即是本案主审法官希望传导之审判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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