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拆除?如何应对司法拆除,司法拆除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的行为可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政府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其实施的违法拆除的行为,是利用其行政职权就特定相对人(委托人)权利义务(合法财产权益)作出的单方行为(拆除)。
关于拆除,根据《 赔偿法》之规定,既可以 先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起 赔偿程序。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决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
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镇政府拆除房屋亦违法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拒绝搬迁的,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绝搬迁,法律赋予拆迁人的救济权利仅仅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份平等主体间就补偿事项签订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约履行时,应当由相对方通过民事途径予以救济。
如果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镇政府,更加于法无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围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镇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根本无权介入,更加无权以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实施拆除,其实施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未交房前,对于被拆迁人仍然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如有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作为政府机关在此情况下,无权直接行政 强制力拆除百姓房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房屋遭遇偷拆,如何确认违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 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 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知,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房屋遭遇拆除,公安机关负有及时查处,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
五、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因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而造成的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除了涉案房屋价值外,有时候还涉及到屋内财物,但由于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被拆迁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非常复杂,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但是,必须坚持以上原则加以认定。
六、房屋被拆除,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 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 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 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拆除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 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拆除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拆除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拆除,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拆除前,应有相应的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自行救济或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拆除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 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何应对司法拆除?
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维权必须依法,维权必须考虑中国目前法治不健全的国情,从实际出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的规模将大幅上升,当面对拆迁人的违法行为时,很多老百姓选择自力维权,但因不懂法律,往往从受害人变成被告,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为你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暴力对抗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