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
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城管可以拆除吗
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仅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1、“拆除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城管没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城市区划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罚权主体,即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在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其它公用,其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调整,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强制推行城市规划、公共工程建设和其它公共行政措施。
“拆违”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即强制拆除措施,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多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两者在实践当中并不是区分特别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以拆违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以实现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成为违章建筑诱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在现行拆迁中,只有对合法建筑进行法定补偿,而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是一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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