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院》第一条的以及《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因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这些个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益受损时才可主张的要求。而我们的征地案件根本纠纷是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将导致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可能:
一、违法拆除造成被征收拆迁人的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拆除者提起民事损害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赔偿。
二、违法拆除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2012年4月6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拆除,此录像也在这次拆除中被毁。
在上述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拆除,则可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的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此案刘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有,只有和行政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经常有咨询者问:他们拆了我的房子,我妈因此气得心脏病发作去医院治疗花了几十万,最后仍然不幸去世,这么大的损失我能要点精神吗?这当然是不行的。因为这和拆除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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