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资格复审与面试;
(六)体检与考察;
(七)公示;
(八)审批。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 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五)承办 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