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2011]37号
《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侯晓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安市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及时化解、控制升级、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履职。患方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卫生部门应当积 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与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医疗纠纷中涉及尸体的火化和丧葬等处置工作。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司法、卫生、财政、公安、维稳、宣传、民政、信访、保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应在各级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下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组织性质、人员构成、工作机制、经费来源等具体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医学、药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组成的专业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咨询。
第十一条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方式和理赔办法由保险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