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函〔2008〕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达州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根据《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火力发电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凡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炼焦的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宣汉县、大竹县、渠县三个扩权试点县省政府有另行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三条 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全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接受市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领导,负责所在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督促、协调和分成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制定和采取措施完成当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协调,电煤入库数量统计,应返还基金和补贴数量的对帐、预审、汇总、申报、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集和管理
第五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企业的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机焦 70元/吨。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只按企业最终产品计征,不重复征收。企业所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允许进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外购原煤进行洗选、炼焦后销售的凭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计征基数。
第八条 企业自用部分实行免征。同时积 鼓励支持发展状大煤焦化产业链,对发展状大产业链所需而未实际外销部分可视为免征。
第九条 各县火电厂及属地企业自备电厂发电用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属地县(市、区)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据实征收。由企业主动申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相关部门核定征收基数。应缴企业每月10日前缴清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属企业(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含所属煤矿>)、市属企业(市恒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开江翰田坝煤矿、市中山煤业有限公司)直接由市地税局征收。
第十一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预算外管理。征收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负责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三联单,进入省统一开设的“煤调基金”汇缴专用帐户。
第十二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电煤返还、供应补贴、丰存枯用储备补贴及应急调度价格补贴资金的管理;市、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所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入库和解缴工作,正确处理好与扩权试点县的入库和解缴工作关系。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电煤返还资金即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电煤销售量实行先征后返。
(一)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凭发电企业出据的省统一印制的电煤有效购买对账表原件与对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发票原件向所在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作为返还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核发电煤补贴的对账依据。
(二)火力发电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电煤供应台账和发电量汇总上报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资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明细表”报当地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市地税局汇缴专户时间按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供应电煤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返还坚持“谁交返谁、即缴即返”的原则。以供煤企业向电厂开具的有效增值税发票为依据,按供煤企业到达电厂的月均发热量等额返还,未达到或超过月均发热值的按每100大卡7.5%的基数标准扣减或嘉奖返还基金。返还基金实行一月一返集中办理。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电煤供应补贴。根据电煤实际入库量(含省外购煤),按照省上季度分配的预算补贴总额由市领导小组按完成任务的绝对量和兑现率对各县(市、区)和企业给予补贴。每季度预结算一次,次年初按最后确定的上一年补贴标准清算。
第十五条 电煤丰存枯用储备补贴。根据省分配的补贴总额。按照市上下达的丰存枯用储备任务及完成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补贴到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或企业。
第十六条 电煤应急调度价格补贴。根据当年电煤市场供应情况,在紧急状态下确需应急征调电煤时,按照省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的方案组织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补贴总额和各县(市、区)的具体落实情况制定补贴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补贴到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或企业。
第十七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按省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返电煤价格调节基金、供应补贴、丰存枯用储备补贴及应急调度价格补贴支出经市领导小组审批后,承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用途必须全部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或电煤调运协调工作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省返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返还供应电煤所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用途支出后,余下部分按市上20%、各县(市、区)按80%的比例于次年2月进行分配。各级分配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用途和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电煤调运协调工作开支。当年有结余的滚存到次年使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电煤供销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标准供应电煤,按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拖欠和拒缴。凡不按时按量申报、缴纳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二每天加收滞纳金。同时,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负责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要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支持地税部门追缴。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明细台账,及时、准确上报电煤收购进库资料,对上报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在电煤供应过程中强行设置中间环节,以及压级压价压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由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同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及使用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分成资金使用,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用途和要求,严格监督管理,严禁挪着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按《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