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南江县增加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价差金额的函
川价函〔2008〕289号
2008年12月31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减轻地方电网用户的电费负担,按照我局川价发〔2007〕179号文件规定,南江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南江县小水电供区的居民生活用电同时执行了同价政策。为了维持南江县小水电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农电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南江县供电公司从2008年1月起降低了对小水电企业的趸售电价,价差金额一年480万元。
为了保证南江县同价措施的顺利执行,从2008年1月起,南江县供电公司的价差金额在川价发〔2007〕179号核定金额基础上增加480万元。请省电力公司通知巴中电业局,在结算趸售电费时按月等额扣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