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统计局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统计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22号)转发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办发电〔2008〕122号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工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强化工作纪律,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要认真学习《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及相关政策,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统一要求实事求是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二、 明确职责,搞好配合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工作,认真做好报表布置、收集、整理和上报。财政部门要积 配合,按要求向民政部门提供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相关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负责统计本部门本级救灾捐赠款物统计信息并报同级民政部门。统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与沟通,各部门各单位要积 配合,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 报送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办法》的要求,全面清理汶川地震发生以来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准确填写《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表》。从8月11日起,每周五上午12:00时前传真上报截止前一天中午12时的统计数据到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联系电话:3262337)。上报数据必须经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各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的数据必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在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不认真负责、不及时上报报表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八年八月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