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对中农成都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 川价函〔2008〕168号)
中农成都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中农成企〔2008〕字第2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所购进的钾肥省内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核定销售: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综合经营差率)+短转费+正常损耗
其中:
1、综合经营差率: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最高不超过5%,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最高不超过3%。
2、正常损耗率为 3‰。
3、短转费据实顺加。
4、提货制。
你公司在核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时,要严格执行 和省的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