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宜宾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70号令)、四川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97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非农业人口住户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本市翠屏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区负责房地产管理的部门按地房产管理事权划分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施方式包括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三)租金减免是指: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按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办法执行新增租金减免办法。 第五条 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最低收入标准、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人均面积及其租金补贴标准由当地县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试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市、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和收益部分中安排。 (三) 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 (四)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市级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区、县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 廉租对象承租的现有公房。 (二) 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 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由廉租对象承租的住房。 (四)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一)申请、审核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初步审核并在所在辖区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材料,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公告、登记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后,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10日的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登记。 (三)轮候制度 对已登记配租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并向社会公布。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配租的,应重新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补贴租金,专项用于交纳廉租家庭的房租。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在3个月内停发补贴;对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按当地市场租金补交超期住房期间的房租。 第十四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停止执行廉租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租金,要求腾退廉租住房的应按期腾退廉租住房。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