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本办法管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第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中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载明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的,原动物防疫合格证自然失效。 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防疫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