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1994年10月2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1月22日 省交通厅、水电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机构)和港监机构委托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2、 删去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中的“和乡镇人民政府”字样。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