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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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
发布日期:199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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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公安厅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