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活动是严重毒害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禁取缔。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行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嫖宿暗娼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工作单位保卫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交代违法事实,接受教育和处理。凡主动交代,保证不再重犯或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凡继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或逾期拒不登记交代的,经查出,将依法从严惩处,纵容包庇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对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过而又重犯的,一律送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予以收容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犯有以上违法行为的,除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强迫妇女卖淫或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重大卖淫团伙的 要分子;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非法所得财物,依法没收。 三、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不准容留、放纵卖淫嫖娼活动,凡违反者,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四、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发现卖淫嫖娼活动,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对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事处罚。 五、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新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多(镇)人民政府要积 宣传本通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发动群众积 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务必将卖淫嫖娼活动坚决取缔。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