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交易收费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标准为: 1.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房地产买卖按成交价1%收取,其中已售公有住房 次上市出售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赠与、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的0.7%收取。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中赠与由受赠人承担。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2.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的2‰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交易机构须到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开支,不得任意调用和挪作它用。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