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听取社会意见,确定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通知如下:
2011年,要继续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实现调控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