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车技术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车技术的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我市高速公路ETC车道及人工收费车道使用非现金方式缴费的车辆给予5%的车辆通行费优惠。具体计算办法是:按照我市规定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金额给予5%优惠,优惠收费金额保留到分。
二、对通过ETC专用车道及使用非现金方式缴费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电子显示屏应完整、准确标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相关信息及收费金额。
三、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