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巾帼志愿者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和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巾帼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巾帼志愿者星级评定。根据《重庆市巾帼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巾帼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示范激励、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巾帼志愿者。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星级巾帼志愿者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五级。一至四星级巾帼志愿者由区县妇联、文明办联合评定授级,五星级巾帼志愿者由市妇联、市文明办联合评定授级。一至四星级巾帼志愿者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五星级巾帼志愿者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如遇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可另行组织评定。
第五条 评定依据以注册巾帼志愿者的服务时数为主,兼顾巾帼志愿者服务的服务实效和社会反响。
(一)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可评定为“一星级巾帼志愿者”;
(二)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可评定为“二星级巾帼志愿者”;
(三)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可评定为“三星级巾帼志愿者”;
(四)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700小时的,可评定为“四星级巾帼志愿者”;
(五)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评定为“五星级巾帼志愿者”。
巾帼志愿者服务时数统计时间从2011年5月开始。
第六条 星级巾帼志愿者的评定程序:
(一)推荐。由巾帼志愿者注册登记所在村(社区)或行业组织以“巾帼志愿者服务记录册”上登记的“服务时数”为依据,按年度汇总,向区县妇联、文明办推荐。五星级巾帼志愿者由区县妇联、文明办向市妇联、市文明办推荐。
(二)审核。区县妇联、文明办对巾帼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审核,并经对外公示后,最终确认。
(三)授级。区县妇联、文明办依据最终确认时间,对巾帼志愿者进行一至四星级的认定授级;五星级巾帼志愿者由市妇联、市文明办联合评定授级。
第三章 表彰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文明办依据巾帼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情况,授予星级巾帼志愿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八条 获得三星级、四星级巾帼志愿者荣誉称号的,由区县妇联、文明办通报其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对获得五星级巾帼志愿者荣誉称号的,予以重点表彰和宣传。
第九条 市妇联、市文明办每两年开展一次重庆市优秀巾帼志愿者评选活动,对志愿服务质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巾帼志愿者予以表彰,参评对象原则上应是三星级巾帼志愿者及其以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星级巾帼志愿者”由其所在社区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逐级建立“星级巾帼志愿者”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二条 星级巾帼志愿者评定,要准确、真实反映巾帼志愿者的工作情况,评定结果客观可信。
第十三条 对发现评定失实的或评定对象发生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宣布评定结果无效,或撤销已经授予的称号、证书。
第十四条 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文明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重庆市妇联、重庆市文明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