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立案标准
一、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非法放贷属于非法经营罪
1、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三、非法放贷情节严重规定
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立案标准,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放贷情节特别严重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六、向亲友放贷是否处罚
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立案标准,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2、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