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存在争议。绝大多数人认为,该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其理由是: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根据刑法学通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无所谓犯罪目的;另有一些人主张: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其主要论据是: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中,有的诈骗犯的诈骗故意有一个朦胧期和形成的过程;有的诈骗犯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心理虽不是蓄谋诈骗,但也绝非诚实经营,在内心潜藏着占有支配对方财物的任意性。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实际。
1、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时,主观上不可能存在“朦胧期”。所谓“朦胧”是指心理上处于不清楚、不明确的模糊状态。作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于自己所要实施的行为性质,在其主观心理上应是明确、清楚的,即“明知故犯”。 合同诈骗罪自不例外,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说行为人对自己所要实施的行为是处于朦胧状态,就很难设想,这是一种“明知故犯”行为;
2、骗取公私财物不存在所谓的“任意性”。既然绝非诚实经营,何以说“不是蓄谋诈骗”;既然内心潜藏着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何以说是一种“放任性”?如果说存在放任性的话,只能说行为人签订合同是任意的,而其占有支配对方财物却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指向。可见,间接故意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包括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
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合法、正当的经济交往,而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签订合同只是其实现诈骗目的的手段和步骤,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某贸易公司先伪造假供货合同,以优惠的价格诱骗某家商店与之签订了家电销售合同,并收取定金。合同规定,家电商店十日内支付预付款30万元,款到发货。贸易公司收取定金后,向有关部门和银行投寄匿名“举报信”,致使家电商店无端被查,银行不同意贷款,家电商店十日内无法支付预付款,贸易公司遂以违约为名撤销合同,占有定金。
犯罪分子的诈骗故意即形成于合同签订之前。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但在签订合同并取得对方财物后,由于货源、销路、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合同而萌发诈骗的故意,虽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财物,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蒙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财物的目的。如甲公司吹嘘自己有关系,可以经销各种便宜的紧俏物资。乙公司便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定金。甲公司没能落实货源,却已将定金用去,便起意行骗,向乙公司声称公司失火,损失巨大已经破产,企图占有定金。在该案中,犯罪分子的诈骗故意即形成于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