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刑法分论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类推制度;
3、重申了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消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一些易生歧义的模糊用语;
5、在分则罪名规定方面较为详备;
6、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适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立法体现:
1、刑法确立了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溯及力
概念: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为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刑法第12条》):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4、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然的刑罚处罚性
5、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违背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的犯罪,无需根据法律便能判明犯罪恶性;法定犯,是指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违背传统的道德观念,仅仅因为法规禁止而成为犯罪。
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①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②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③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④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⑤ 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7、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关决定,指示、同意或者默许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主体特征:
A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的特点:
a依法设立
b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c具有相对独立性
d范围的确定性
B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C具有刑事责任能力ƒ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罚制)
8、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1、认识因素不同:明知,预见;2、意志因素不同:听之任之,完全否定。
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关系: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
区别:A性质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一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B起因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C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
D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E限度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的损害程度,则是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F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有主体限制,即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10、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1)犯罪预备:概念: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具备的条件:
A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C未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属于实行犯罪阶段被迫停止的一种未完成形态。须具备条件: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B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
C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欲完成犯罪本意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而是由于出现了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施完成犯罪的各种因素。包括三种情况
a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b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
c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经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3)犯罪中止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具备条件:
A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a所谓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b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犯罪未遂以后的悔罪行为)
B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自己认为能够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C必须彻底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ƒ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一次即可发生危害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但在他认为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却自动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侵害,从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1、共同犯罪:1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ƒ主犯的刑事责任:
A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是指首要分子要对犯罪集团所预谋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包括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无论本人是否直接参与实施,
二是只针对集团所犯罪行负责。
13、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4、减刑:(1)概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缩减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宣告的刑罚制度。
(2)减刑的条件: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ƒ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应当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④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15、死刑:死刑,也称生命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我国刑法对死刑的严格控制主要表现:
A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B犯罪主体上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C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死刑
D在死刑复核程序上限制死刑E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适用死缓须具备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罪该处死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ƒ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16、刑罚:1刑罚的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适用,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一定权益的最严厉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
(1)刑罚的根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2)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3)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4)刑罚的内容是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或剥夺。3刑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是以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也无刑罚‚刑事责任是行为人承受刑罚的前提条件ƒ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④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2)区别: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刑罚‚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产生,刑罚是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罚判决并生效时才产生
ƒ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受审判机关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的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之一,是一种强制方法④刑事责任的实现既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由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
4刑罚的功能:(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惩罚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
(2)刑罚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ƒ鼓励功能
(3)对被害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安抚、抚慰作用5刑罚的目的: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给其在财产、身体、精神以及政治上所带来的损害和痛苦。从而预防犯罪之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刑罚的规定及其适用,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刑法常识
刑法总则 犯罪概说 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的事由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罚罪数 刑罚概述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消灭 刑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罪刑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