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十一章至第二十五章名词解释及罪名简析
第十一章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3.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5.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6.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7.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谴责,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方法。
8.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
9.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10.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1.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称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又被称为极刑。
第十二章
1.量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2.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一般累犯(累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4.特殊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6.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7.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8.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9.特殊减轻: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10.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第十三章
1.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注意不包括:死刑)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第十四章
1.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2.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3.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执行刑罚。
4.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5.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6.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7.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8.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叙明罪状: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5.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6.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7.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8.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9.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0.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1.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12.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十六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7.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8.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9.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1.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1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1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1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故意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第十七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7.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8.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0.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11.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2.大型活动责任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3.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八章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6.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8.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1.集资诈骗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1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第十九章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6.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7.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8.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9.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0.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2.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3.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14.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行为。
14.戴罪立功: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军人,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消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第二十章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者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4、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侵占罪: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6.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7.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
4.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5.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6.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7.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8.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9.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0.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出租、出借、运输、携带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3.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假冒军人身份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军人冒充军人;二是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三是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5.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6.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制造和散布虚构的或者夸大、缩小事实的谣言,使军人产生怯战、厌战情绪或恐惧心理,从而扰乱军心的行为。
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5、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