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驱逐出境适用对象
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的一种,它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资格是为中国法律确认的。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及其他需要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的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法院判处其驱逐出境,正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
驱逐出境是一种只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刑罚方法。它不适用于中国人,不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刑法第三十四条没有将它列入具有普遍意义的附加刑种类之中,而是在刑法第三十五条中专条作了规定。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工作、居住、旅行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除依照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既防止其继续危害我国的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
驱逐出境适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刑法没有把“驱逐出境”列入一般刑种体系中,而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是指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关系和斗争形势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这条规定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刑法常识
刑法总则 犯罪概说 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的事由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罚罪数 刑罚概述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消灭 刑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罪刑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