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正因为如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不过,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2、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无期徒刑虽然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方法,但对代替死刑的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实上给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恶从善的机会。相当多的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也说明了这一点。
刑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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