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一百零五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时限】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条文释义】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情形而向被处罚人收缴罚款的行为。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因此,为确保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全部上缴国库,防止国家利益因罚款流失而受损,本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l)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先由负责执行罚款处罚的人民警察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再由该公安机关缴付至指定的银行。本条规定中的“所属公安机关”,是指负责执行罚款处罚的人民警察所隶属的公安机关,而不是人民警察所在的办案部门。公安派出所虽不是一级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依法享有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我们认为,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可以将收缴的罚款上交给其所隶属的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将其收缴的罚款上交其直接所属的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处)。
(2)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公安机关的期限是“二日内”,即自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之日起的2日内。但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则是自人民警察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的2日内。这里所称的“到站”,是指列车到达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站,而不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后列车所到达的第一个车站。公安机关缴付罚款的期限也是“二日内”,即自收到罚款之日起的2日内,公安机关应将其人民警察上交的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为确保现金安全,财会人员应当将所收的现金在当日缴付金融机构。参照这一规定,代收罚款的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当日就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但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如果要求人民警察在当场收缴罚款的当日就将罚款交至所属公安机关或者缴付指定的银行,不仅会进一步加重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负担,影响公安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而且在实践中还极有可能出现大量因为做不到而置法定时限于不顾的问题,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本法和行政处罚法没有采纳财务管理中现金保管的通行做法,而是适当放宽了罚款缴付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明可以当日做到的,非要等到2日后才去上交或者缴付。本条立法宗旨在于设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当场收缴的罚款有及时上交和缴付的义务。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3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安机关返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