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释义,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处罚】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入境人员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境内外一些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在没有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情况下,采取偷渡、偷越国(边)境的方法进出国(边)境。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刑法为此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了依法惩治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法增加了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边境口岸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不准出入国(边)境的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只起到协助的作用,否则,构成了犯罪。
(3)根据本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实施本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公司、中介机构的名义,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非法将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情节轻微的行为。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本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实施本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公司、中介机构的名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