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qq号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简介
刘某某等人利用技术手段把盗取了他人大量QQ账号和密码后,为了获取利益销售给被告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9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法院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判决
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刘某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盗窃QQ号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有什么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