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立法者把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对各种不同的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作出规定。刑法中对于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规定,即属于刑法分则的内容。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体系。
在一部刑法中建立严密的、科学的分则体系,无论是对于刑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并将各类犯罪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排列,可以使人们对各类犯罪的本质有清楚的认识,既体现了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不同种类犯罪进行评价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了解和把握刑法的立法精神,以便运用刑法的规定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刑事案件。而且,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有四百多种,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不对这些庞杂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排列,即使仅仅从查阅刑法分则条文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必须符合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严密性的要求。
我国的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类为一章,排列的顺序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从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排列可以看出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各类犯罪的排列原则上按照每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基本标准。根据各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刑法将犯罪划分为十个大类,这榉不仅在查阅条文时比较方便,而且,从刑法分则的分类上也更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从每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可以认识每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利于在刑法的具体适用中体现我们一贯坚持的区别对待的政策。当然,对各种犯罪分类的同类客体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如抢劫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复杂客体,归入哪一类犯罪由立法者作出选择;再如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类犯罪实际是以其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的特殊主体为标准划分的,等等。这也正是说“原则上”以各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分类的基本标准的原因所在。
2.各类犯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每类犯罪各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本标准。每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反映出每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法在对十类犯罪进行排列时原则上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之所以排在各类犯罪之首的根据。当然,同样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排列顺序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贪污贿赂罪并不是因为比前面七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小才排在后面的,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渎职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就小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各种犯罪的排列总要有一个标准,应当从总体上去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
3.在每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原则上也按照每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本标准。每一种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反映出各种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在对每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进行排列时原则上也是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故意杀人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一位,抢劫罪为什么排在侵犯财产罪的第一位,如此等等。仍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排列顺序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因此认为在各类犯罪中排在后面的就都是轻罪,这显然是错误的认识,还是应当从总体上去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