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_刑法12个罪名大全及其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以下12个罪名: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捉、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这里的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国家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各种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凡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则是惩罚该类犯罪的法律标准。对于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意表示,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能单凭言论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其中,绝大多数表现为直接故意,极个别的罪可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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