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_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3、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最新司法解释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请参见本章第2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本章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