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_重新审判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亦适用上述规定,并自收到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