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八十二条_扭送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扭送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支持和鼓励同犯罪作斗争,法律首先肯定了任何公民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国家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广大公民能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于打击犯罪活动,扶持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实行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
其次,为了使公民更加准确地行使扭送的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对下列四种人可以立即扭送: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应当注意的是,为了使公民准确行使扭送的权力,也考虑到公民的扭送是在没有任何批准和决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慎重考虑,刑事诉讼法对扭送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对于需要通过侦查活动收集证据和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的,一般不要求公民进行扭送。公民对于认为可能实施犯罪的其他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由司法机关决定如何处理。
再次,考虑到一些群众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不太了解,因此为了鼓励群众的见义勇为,本条规定公民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被扭送的人,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对于属于自己职责和管辖范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和管辖范围的,依照公、检、法的分工及管辖范围,将犯罪嫌疑人连同讯问笔录、罪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