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一十条_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审判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将原来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改为“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增加规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内容:3.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组织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种情况:1.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包括三年及其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一般来说,属于较轻的刑事案件,所以,本条规定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人民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告人少、案情简单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也较为明确,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审判的形式,这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另一种是对案情相对复杂、证据之间存在疑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般来说,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必要的,由多名审判人员或陪审员合议,充分讨论,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数罪并罚后刑期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里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是指最低刑为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法律作此规定,主要考虑:1.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支持公诉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2.此次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扩大至最高可能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为体现对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重视,体现严肃公正审判原则,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是必要的。3.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可以对庭审活动依法进行予以监督,更好体现法律监督职能,同时为是否提出抗诉了解情况预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