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_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程序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听取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开庭后,检察人员或自诉人应当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他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是否认罪,有否异议。
二、是告知被告人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审判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本节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照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有陈述权、辩护权以及与公诉人互相辩论的权利;告知他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不同之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或不受送达期限、出示证据等普通程序审理规定的限制。
三、是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在审判人员告知了被告人本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和其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被告人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上述审查核实程序,人民法院再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还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在人民法院开庭审查核实阶段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不符合本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改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