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_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审判程序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审判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章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审理;
4、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
5、通过二审程序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全面审查,查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对被告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上诉或者抗诉,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除上述规定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进行。